(2017)黔2326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李占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李占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962号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地址: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商业街174号。法定代表人:袁立。委托代理人:袁旺安,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占远,男,约50岁左右,现在望谟县人民医院工作,住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诉被告李占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以完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完善诉讼请求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望谟县平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国兴二〇一七年���月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