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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张喜军,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毓华,男,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XX,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03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