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亦友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亦友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86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贾金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亦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雪华。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亦友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并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