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958号原告:刘某,住白银市。被告:雒某,住白银市。原告刘某与被告雒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曾俊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廷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