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7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贾福岗、贾永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贾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7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贾永胜,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执行刘建军与贾福岗、贾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贾永胜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新庙支行有储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永胜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新庙支行开设的储蓄账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此页无正文)法官: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执行员 :张梦梦书记员 : 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