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王玉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王玉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890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亲宁巷12号国贸新天地4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尚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始洪,男,该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被告:王玉梅,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薛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