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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白碱滩区康新商店申请执行徐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碱滩区康新商店,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白碱滩区康新商店,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白碱滩区康新商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辉支付欠款411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辉银行存款19264元并于2017年8月2支付给申请人白碱滩区康新商店,现余款2237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辉名下的证券、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