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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加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加守,何加旺,邵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866.3公里处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000751-1。法定代表人:彭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加守,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何加旺,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邵剑波,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何加守、何加旺、邵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