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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祁新与宋巨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新,宋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祁新,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宋巨斌,男,汉族,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祁新与宋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巨斌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8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宋巨斌持有的重庆天舆世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36%的股权(共计150万元)进行了轮候冻结;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巨斌名下的车牌号为渝A×××××、渝A×××××的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以及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宋巨斌持有的股权及车辆均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旭审 判 员  康忠亮审 判 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学亮书 记 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