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栋与张超、王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张超,王首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218号原告:王栋,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张超,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王首凤,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王栋与被告张超、王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19日;于2016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21日。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鲁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