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蒋焕勇诉被告张同华、关海波、董宝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焕勇,张同华,关海波,董宝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290号原告:蒋焕勇,男,1973年2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张同华,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关海波,男,1969年8月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董宝奎,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18层A号。法定代表人:宋东胜,男,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230号。法定代表人:李仁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焕勇诉被告张同华、关海波、董宝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焕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焕勇在本案诉讼��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焕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蒋焕勇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冯 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