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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曲长录与大连金界铸造有限公司、张智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长录,大连金界铸造有限公司,张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曲长录,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刘东,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金界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智慧,男,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曲长录与大连金界铸造有限公司、张智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4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45811.8元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