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216高文明与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文明,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石勇,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新,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12号。法定代表人:冯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文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文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文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文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9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上诉人高文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刘 凡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旭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