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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柳云婚庆用品经营部与王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柳云婚庆用品经营部,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柳云婚庆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市小商品批发市场B-48号,注册号:510402600200257。经营者:喻桂华,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钢,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柳云婚庆用品经营部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