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林诉被告李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林,李某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775号原告:赵某林,男。被告:李某军,男。原告赵某林诉被告李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2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林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房租款68000元及利息40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被告租原告奥林匹克花园小区X号商铺后支付了部分租金,至今欠原告68000元租金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置之不理不给付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李某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租金68000元。经综合评议,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4月1日,原告赵某林与被告李某军签订合同,约定赵某林将其坐落在秦都区世纪大道奥林匹克花园小区X号商铺出租给李某军,房屋限作办公使用。房屋租金为每月3500元,租赁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三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后,李某军继续承租该房屋,双方并未续签书面合同。2016年12月16日,被告李某军向原告赵某林出具欠条,载明欠赵某林68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院认为,被告承租原告房屋,应依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欠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租金利息,亦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赵某林房屋租金68000元及利息4080元,共计720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52元,由被告李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