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冯毅、张露、冯三、杨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冯毅,张露,冯三,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昌瑜,行长。被执行人:冯毅,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露,女,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冯三,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杨萍,女,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冯毅、张露、冯三、杨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