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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方兆明与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兆明,王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961号原告:方兆明,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贺兰县洪广镇洪西村四社**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萍,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波,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中渠村三队**号,身份证号。原告方兆明与被告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兆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兆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兆明负担。审判员  王爱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