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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固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固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971号之一原告: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善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固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系公司)与被告安徽固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德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德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