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张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张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135号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334726H。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尹,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许村**组***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华里20-3-504的房屋。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尹(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华里20-3-504号的房屋,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