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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张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张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135号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334726H。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尹,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许村**组***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华里20-3-504的房屋。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尹(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华里20-3-504号的房屋,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