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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陈国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陈国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562号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十里方圆鹤山项目1期商业1区-1。主要负责人:陈浩。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雁,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国盛,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国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15.50元,减半收取计4157.75元,由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315.5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4157.75元)。审判长  源冠泉审判员  何建通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易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