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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5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治平与李展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治平,李展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5018号之一原告:丁治平,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李展欢,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丁治平与被告李展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丁治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治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治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原告已预交466元),由原告丁治平负担。审 判 长  钟凤媚人民陪审员  叶枝发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小敏邬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