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5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治平与李展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治平,李展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5018号之一原告:丁治平,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李展欢,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丁治平与被告李展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丁治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治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治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原告已预交466元),由原告丁治平负担。审 判 长 钟凤媚人民陪审员 叶枝发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小敏邬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