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特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士灿、周士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士灿,周士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特1421号申请人:周士灿,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人:周士云,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法定监护人:周某,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士灿与申请人周士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自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7年7月13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横板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横板桥社区南草塘小区72号的三间四层楼房中,东面一至四层和中间一至二层归申请人周士灿所有;西面一至四层和中间三至四层归申请人周士云所有。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自勇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无书记员 方潇豪?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