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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袁清学、杨发林、安富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袁清学,杨发林,安富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541号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年,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该公司主任,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袁清学,男,汉族,1978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杨发林,男,汉族,1965年0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安富武,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辉,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清学、杨发林、安富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清学、杨发林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越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边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