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荥经县支行与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荥经县支行,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6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荥经县支行,住所地荥经县荥兴路西一段。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7日,荥经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荥经县支行申请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被执行人购买商品房屋向申请人进行贷款并不按时履行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执行标的为16401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相关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按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的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李梅拒不履行分期支付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