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月然与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然,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民初1723号原告:李月然,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楠,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公安局北大街派出所民警,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李月然与被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月然、被告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月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息千分之五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5日和2015年2月1日,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处分别借款10万元和15万元,共计25万元,均约定月息千分之五。截止到2015年2月份之前的利息已结清合计1.4万元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在2017年3月份向被告催要利息并提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被告称无力偿还所欠原告本息,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张楠承认李月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月然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2015年2月1日以所欠借款本金按月息千分之五至履行完毕时止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张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