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行辖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惠珍与大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辖44号原告徐惠珍诉被告大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大悟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报请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大悟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在当地审理,请求指定到本院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大悟县人民法院的报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陆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应在10日内到安陆市人民法院办理立案受理手续,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