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XXX、琚大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琚大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600号申请人:XXX,男,汉族,1954年10月3日生。被申请人:琚大闯,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房玉良、房玉柱、琚大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琚大闯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代家园9258号1栋4间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琚大闯名下的嘉禾一方4号楼2单元30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