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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XXX、琚大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琚大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600号申请人:XXX,男,汉族,1954年10月3日生。被申请人:琚大闯,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房玉良、房玉柱、琚大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琚大闯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代家园9258号1栋4间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琚大闯名下的嘉禾一方4号楼2单元30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