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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景伟与佛山市顺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蔡广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景伟,佛山市顺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蔡广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844号原告:蔡景伟,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富,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一街十座102。法定代表人:蔡广敏。被告:蔡广敏,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景伟诉被告佛山市顺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蔡广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景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景伟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63元,由原告蔡景伟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成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