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刘玲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刘玲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25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白录平,局长。被执行人刘玲海,男,79岁,行唐县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唐(2016)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唐(2016)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玲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化力审判员 王 军陪审员 姚永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