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伟东与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伟东,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467号原告:白伟东,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玉,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新立社区。法定代表人:林裕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臣,该公司职员。原告白伟东与被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白伟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白伟东负担。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