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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温江精诚装饰材料加工厂与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江精诚装饰材料加工厂,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547号原告温江精诚装饰材料加工厂,经营场所: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花篱社区*组。经营者戚小玲委托代理人黄礼高,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军,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温江精诚装饰材料加工厂与被告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江精诚装饰材料加工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江精诚装饰材料加工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江精诚装饰材料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龚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