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秦玉兰、钟勋、唐贵生、秦玉君、简阳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秦玉兰,钟勋,唐贵生,秦玉君,简阳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城南十里坝。法定代表人:秦玉兰。被执行人:秦玉兰,女,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钟勋,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唐贵生,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秦玉君,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简阳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继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秦玉兰、钟勋、唐贵生、秦玉君、简阳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与本院受理的(2017)川0180执242、244、245号案件合并执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信息后,在(2017)川0180执242号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钟勋银行存款2051.0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简阳市益昌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玉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秦玉兰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玉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丰田牌车1辆、琴岛牌车1辆、蜀都牌车2辆、东风牌车1辆、五十铃牌车1辆、江淮牌车1辆、查封被执行人秦玉君所有的天籁牌车1辆、奥迪牌车1辆、陕汽牌车5辆、捷达牌车1辆、云豹牌车1辆、帕萨特牌车一辆、时代牌车一辆、金旅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唐贵生所有的帕萨特牌车一辆。另查明本院在其他案件诉讼保全中和其他执行案件中还查封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玉兰所有的分别位于阆中市的房产、秦玉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