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孙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孙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特2号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宁洱县东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捷,宁洱县中医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易翠蓉,宁洱县中医医院党支部副书记。申请人:孙云,女,1973年8月13日生,普米族,农民,住宁洱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洱县中医医院与孙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经宁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该医患纠纷由甲方宁洱县中医医院除已支付10000.00元尸检费外,一次性补偿乙方孙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相关费用共计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注:甲方已垫付30000.00元丧葬费应在补偿款中扣除。二、该补偿余款50000.00元,待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后十日内,由甲方宁洱县中医医院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孙云。三、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之外的所有权利,就该医患纠纷作一次解决。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事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五、本��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宁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宁洱县中医医院与孙云于2017年7月26日经宁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开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左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