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召武等人与被执行人刘旺银、刘颂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召武,王君德,唐富恩,刘旺银,刘颂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召武,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君德,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唐富恩,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刘旺银,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执行人刘颂灵,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召武等人与被执行人刘旺银、刘颂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刘旺银、刘颂灵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刘旺银、刘颂灵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刘旺银、刘颂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