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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项伟申请执行陕西省公安厅公安行政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伟,陕西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项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公安厅。法定代表人杜航伟,厅长。项伟申请执行陕西省公安厅公安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陕7102行初550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伟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公安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人民币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550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嘉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