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项伟申请执行陕西省公安厅公安行政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伟,陕西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项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公安厅。法定代表人杜航伟,厅长。项伟申请执行陕西省公安厅公安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陕7102行初550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伟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公安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人民币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550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嘉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