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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21号原告:林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邢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