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21号原告:林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邢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