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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647号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津口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仁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意,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湾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红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如鹰人民陪审员  何学知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晰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