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晓华申请执行史金龙、张永萍、史青松、史秀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华,史金龙,张永萍,史青松,史秀娟,尚志市大向阳食品批发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林晓华,女,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史金龙,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永萍,女,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史青松,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史秀娟,女,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大向阳食品批发商店,地址:尚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晓华与被执行人史金龙、张永萍、史青松、史秀娟、尚志市大向阳食品批发商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刘世飞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