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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家勇、孙家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勇,孙家林,孙漫漫,孙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勇,男,生于1979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孙家林,男,生于1961年9月18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孙漫漫,女,生于1984年4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双双,男,生于1989年12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家勇与被执行人孙家林、孙漫漫、孙双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问安镇新建后街房屋(产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问安镇第006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枝江国用(98)字第2831号,用地面积66.7平方米,建筑面积104.04平方米)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李家勇,李家勇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