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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静与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93号原告:李静,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29号中南国际大厦20、21楼。法定代表人:盖尔克(ROLANDGERKE)。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李静与被告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静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