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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仁海与张爱波、郝晓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海,张爱波,郝晓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876号原告:赵仁海,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张爱波,男,成年,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郝晓光,男,成年,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仁海与被告张爱波、郝晓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仁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仁海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赵仁海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辰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