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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147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震晖。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法定代表人:黄兆斌。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9元,减半收取计8155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