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路195号某小区4幢24-2房间内,盗走失主夏某的现金1455元和一个玉把件以及失主孟某某的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700元)。同日,民警捉获被告人李某某并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玉把件已发还失主。民警另从李某某处追回现金12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消费明细单、价格鉴定相关文书,失主夏某、孟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17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四元发还失主夏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