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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丽娥与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娥,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娥,女,1972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执行张丽娥与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05396101040XXXXXX),请暂停支付1年(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 拉 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阿日贡高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