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仕龙、王德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仕龙,王德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246号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冠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云,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仕龙,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被告:王德莲,女,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系王仕龙妻子。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仕龙、王德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60元,减半收取673.80元,由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