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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陈佛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陈佛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4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香鹿山镇龙翔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周素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佛生,男,1972年1月6日生,原籍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敏,宜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佛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翔公司提出如下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原审判决认定龙翔公司事实上解除了与陈佛生的劳动关系,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事实上,龙翔公司至今也没有解除与陈佛生的劳动关系。龙翔公司停发工资原因是陈佛生受伤后没有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此后陈佛生表示要与单位打官司离开了公司。停发工资的行为也不能视为在事实上解除劳动关系。龙翔公司为陈佛生在社保部门办理有工伤保险。(二)龙翔公司收取陈佛生的岗位基金30000元并不是基于劳动者而收取的,而是基于承包关系而收取的承包押金,根本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龙翔公司返还。二、既然龙翔公司没有解除与陈佛生的劳动关系,原审判决支付陈佛生经济赔偿金和返还30000元这两项都是错误的。综上,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佛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陈佛生和龙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龙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请求判决龙翔公司支付陈佛生2016年11月、12月工资86200元,加付赔偿金86200元;3、请求判决龙翔公司返还非法收取的岗位基金30000元及利息;4、请求判决龙翔公司支付单方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217626元。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陈佛生于2007年10月到龙翔公司处工作,担任窑炉组组长。2014年起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16年3月1日陈佛生与龙翔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载明:合同于2016年3月1日生效,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岗位为护窑工,月工资为2225元。2015年10月27日下午13时左右,陈佛生在工作期间不慎从控制室楼梯上滑下受伤。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左踝内侧三角韧带断裂。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30日认定陈佛生受伤为工伤。2017年11月龙翔公司停发了陈佛生工资。陈佛生以龙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到宜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4月5日,宜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案字[2017]第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依法确认陈佛生与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陈佛生其他仲裁请求。陈佛生不服仲裁起诉至本院。另查明,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内外墙地砖、陶瓷产品及建材原料生产销售。一审法院认为,陈佛生于2007年10月到龙翔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龙翔公司认可成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起止时间为2007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关于龙翔公司是否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龙翔公司虽然辩称没有解除与陈佛生的劳动关系,但其停发了陈佛生工资,事实上解除了与陈佛生的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关于陈佛生的工资标准双方说法不一,陈佛生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上显示的每月汇入的金额,其本人也认可包括其他人的报酬,同时陈佛生无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其工资数额,故对陈佛生的工资不能以该银行交易明细为依据。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工资,该劳动合同应作为认定工资的依据。陈佛生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有名字是自己签的,其他都是公司填写,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龙翔公司收取陈佛生岗位基金30000元的问题,龙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30000元系承包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龙翔公司应退还陈佛生的岗位基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佛生与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至2017年10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陈佛生经济赔偿金44500元;三、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返还陈佛生30000元;上述二、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陈佛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原审陈佛生):被上诉人(原审龙翔公司):彭朝东,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工业区路1号。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电力安装公司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畅泽宇辩称,畅泽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蔡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