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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谭霞与白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谭霞,白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3民初1041号原告:马谭霞,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藏族,大学文化,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路。被告:白文兵,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住天祝县松山镇某村。原告马谭霞与被告白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谭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文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谭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89600元(庭审中原告将该项诉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并自愿放弃索要利息1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被告白文兵以搞养殖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被告承诺一月后还款,并由马占文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文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7日被告白文兵以搞养殖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马谭霞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借条,被告白文兵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庭审中,原告陈述将上述款项出借给被告后,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被告承诺一月后还款,并由马占文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和利息。庭审中原告马谭霞将要求被告白文兵返还借款及利息89600元的诉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白文兵返还借款70000元,自愿放弃索要利息19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白文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庭审查证后,对上列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被告白文兵作为借款人签名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索要的利息19600元,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谭霞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被告白文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