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海凡特思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凡特思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30号申请人:青海凡特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中鑫仓储市场院内。被申请人: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申请人青海凡特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申请人青海凡特思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申请人青海凡特思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凡特思商贸有限公司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原告青海凡特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桂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