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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59号原告王某,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董某,男,60岁,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晓     勇{文书日期}书记员 王     晓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