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庆彬与张岐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彬,张岐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820号原告:刘庆彬,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张岐辰,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刘庆彬与被告张岐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刘庆彬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庆彬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庆彬撤回起诉处理。应收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计1207元。审 判 长 韩金凤审 判 员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汪黄海书 记 员 刘桂影 来自: